未按时支付多名工人的合法工资,如何及时止损?
【案 由】劳动争议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申请人罗某某等11人。
员工代表:罗某某,女,1990年02月01日生,户籍地:广东省廉江市xx镇xx村。
员工代表:郑某某,女,1982年09月08日生,户籍地:湖南省武冈市宴田乡xx村xx组。
员工代表:何某,女,1987年02月07日生,户籍地:湖南省道县寿雁镇xx村xx组。
被申请人:xx制衣(深圳)有限公司,住所地: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xx工业园xx栋。法定代表人:钟某。
申请人诉称:申请人于2008年3月23日陆续入职被申请人处。2019年3月4日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,仲裁请求如下:
一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08000元(个人具体金额详见仲裁申请书附表);
二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9791元(个人具体金额详见仲裁申请书附表) ;
三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63000元(个人具体金额详见仲裁申请书附表) ;
四、请求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解除属于违法解除,被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。
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?
【处理结果】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确认罗某某等11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。
二、申请人李某君、孙某琴、邓某绿于2019年4月2日前已申请撤诉。
三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前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工资共计人民币23058元,于2019年5月4日前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04407元(个人具体金额详见仲裁调解书附表)。
四、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,申请人放弃其它请求,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另行提起投诉、仲裁或诉讼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。本案中,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、2017年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等,提交了劳动合同书、银行交易明细等为证。最后,双方在国晖律师的调解以及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,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,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
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应当先行调解。
调解达成协议的,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。
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。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,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发生法律效力。
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,一方当事人反悔的,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0598档案编写】